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并确定了2024年度重点推进县(区)。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进一步深化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快推进全省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满足养殖业转型升级对专业化、组织化兽医服务的迫切需求,助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中全会精神,以创新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农业为导向,以防范动物疫病风险、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为根本,以创新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和动物防疫服务方式为重点,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发展壮大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新型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服务支撑。
——坚持因地制宜。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辖区内兽医服务需求,探索兽医社会化服务供给模式,优先整合辖区内现有兽医从业人员、技术力量,成立本区域或跨区域的动物防疫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
——坚持市场导向。聚焦兽医服务供需矛盾突出领域,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供给和服务需求有效对接。
——坚持创新驱动。拓展多层次多样化兽医社会化服务空间,拓宽兽医社会化服务渠道,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业态升级,不断提升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坚持有序推进。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落实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规范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设立、运行等环节,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总体目标。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形成以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服务和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服务有机结合、相互补充的服务格局;建立主体多元、领域全面、机制高效的服务体系;组建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平台和主体;打造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行为规范、服务信誉良好的服务品牌。兽医社会化服务业态趋于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社会对兽医服务的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具体目标。2024年,每个设区市至少选择2个县(区)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示范;2025年,在50%以上的县(区)推广;到2026年,树立一批兽医社会化服务典型县(区),培育20个以上区域带动型兽医社会化服务品牌,制定一系列兽医社会化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拓展服务内容,逐步建立多元化服务供应体系。立足于养殖业全产业链发展的服务需求,强化政府部门引领带动作用,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兽医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相关机构、组织在乡村开展动物防疫、动物诊疗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检测、免疫效果评价、小型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畜禽和废弃兽药等无害化处理以及兽医继续教育、咨询论证等多元化兽医服务。
(二)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培育专业化第三方服务主体。按照“统筹专业人员,支持龙头企业,鼓励科研院所,发展特定机构”的思路,创新兽医社会化服务模式,积极培育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推动形成专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多元化发展、品牌化经营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
1、从业人员合作服务模式。引导和整合有意愿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养殖能户等技术力量,依法创办动物防疫专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在乡村开展动物诊疗、免疫注射等活动,承担政府强制免疫、样品采集等动物防疫项目。
2、龙头企业一条龙服务模式。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兽药、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组建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技术服务团队,开展集兽药疫苗供应、免疫注射、样品采集、免疫效果评价、疫病检测诊断等环节于一体的“一条龙式”兽医服务。
3、科研院所签约服务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依托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咨询、评估论证以及业务培训、兽医继续教育等兽医服务。
4、特定机构专业化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组建病死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疫病检测等专业化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以及养殖环节废弃过期兽药产品、兽药包装物、实验室废弃物等,开展畜禽疫病诊断、监测和免疫抗体检测等兽医服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规范行业管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建立健全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共财政支持机制。研究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标准,明确社会化服务的主体、服务的范围和不宜实施社会化服务相关内容。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从业入口管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是依法注册备案的执业兽医或登记的乡村兽医;从事检测检验的,应当取得相应实验室资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承接主体一般条件和政府部门根据购买内容确定的具体条件。
(四)转变工作方式,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为重点,动物疫病诊疗、检测和病死畜禽无害处理等服务相结合,发展壮大兽医社会化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兽医服务多层次、高质量、全方位供给。结合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要求,鼓励规模养殖场自行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或向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强制免疫服务;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散养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倡导畜禽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主动购买疫病防治、检验检测、病死畜禽无害处理等兽医服务,推动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是持续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各地要深刻认识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抓好组织落实。加强工作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工作理念和典型模式。
(二)加强政策支持。综合运用农业领域现有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多形式、多渠道资金投入,将兽医社会化服务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覆盖范围。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等兽医服务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整县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相关补助资金在规定用途和范围内优先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鼓励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努力破解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过程中的融资和征信难题。
(三)加强人才支撑。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等,对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防疫服务公司、畜禽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兽医社会化开展技术培训。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服务,充分挖掘兽医服务创新潜力。支持基层兽医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登记成为乡村兽医,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断壮大基层兽医社会化服务技术力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依照《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积极引导行业自律,规范兽医从业行为,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定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服务质量。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兽医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退出机制,引导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以及动物疫病防治的科普宣传,切实提升畜禽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意识和动物防疫技术水平,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义务。加强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讲解,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中,引导养殖场户积极对接兽医社会化服务资源。充分调动第三方、公众、媒体等力量,及时总结推广兽医社会化服务典型经验做法,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兽医社会化服务治理的格局,营造有利于兽医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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