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是贯彻习总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屠宰企业是将活畜禽加工转化为畜产品的中枢环节,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必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当前,我市畜禽屠宰行业受消费习惯、经营模式、设施条件等因素影响,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全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决定自2022年9月初到2022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屠宰行业规范化管理“百日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入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章、规程、标准和文件要求,突出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通过健全管理制度、开展风险排查、严格监管要求、组织集中培训、严肃执法查处等进行行业规范化管理,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督促畜禽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严厉打击畜禽屠宰违法行为,有效提升企业总体管理水平和部门监管能力,有力维护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
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畜禽采购(供应商)管理、畜禽进场查验登记、检疫申报、静养巡查、肉品品质检验、检验证章标志、产品出场记录、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检测)、产品追溯与召回、屠宰信息统计报送、屠宰场所和运输车辆清洗消毒、非洲猪瘟自检、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排查报告、厂区环境与卫生、设施与设备、屠宰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相应记录应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有委托屠宰业务的还应当与代宰户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各地主管部门要对照相关最新要求,指导企业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制度有效落实。制度要在相应的区域上墙公示,制度的落实要明确到具体岗位、人员,并公示责任人与监督人。
畜禽屠宰企业是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督促企业开展风险自查,对查出的风险点要建立管控措施,实行清单化管理;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各企业应在9月2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并提交自查整改情况表(附件2)提交县级主管部门,县级审核后汇总报市。要注意提高自查质量,自查要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制度规定,覆盖全部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覆盖全部产品及废弃物处置、覆盖全部从业人员,确实存在自查能力不足的企业可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协助检查,但要提升企业自查能力,不得过于依赖或全权委托第三方代位执行。
按照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及标准化示范建设工作要求,鼓励各地在综合考虑辖区畜禽养殖规模、保障市场肉品供给、环境承载能力及现有屠宰企业数量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推进企业进行产能整合和标准化建设,但开展建设过程中涉及到需要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企业建设涉及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变更的,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企业标准化建设是否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的条件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企业在开展建设期间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牛禽屠宰企业提档升级应当符合江苏省畜禽集中屠宰企业管理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人员数量配备的标准足额配备驻场官方兽医,牛禽屠宰企业驻场官方兽医人数也应当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官方兽医配备不足的地区要通过协检员补足,协检员应当经培训具备相应岗位的履职能力后方能上岗。要完善驻场官方兽医和协检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屠宰检疫规程要求,监督企业落实屠宰操作规程和品质检验规程要求,按照“线上有岗、岗上有人、统一着装、在线检验”的管理要求开展品质检验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入场查验登记、“瘦肉精”检测、屠宰过程管理、非洲猪瘟自检、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措施。发现企业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市级将按照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及行业管理培训安排,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屠宰企业负责人、肉品品质检验员、驻场官方兽医、协检员及县级畜禽屠宰行业监管人员轮训,深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技术规程、文件要求等,培训将邀请行业管理、技术能手、专家师资等进行集中授课,并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查找技能短板,检验培训成效。各地要在市级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培训和督促企业对人员进行培训。企业品质检验人员发生调整的,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新上岗品质检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各地要加强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远程视频监控、动物检疫出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实施精准监管。要采用飞行检查、动态暗访、“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果。一是开展视频监控巡查。市级将在省监控位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肉品交易区、人员进出和产品出厂通道市级监控探头,县级要明确专人每周利用省、市监控系统开展视频巡查,县级建有视频监控系统的也要充分利用,要采用关键时段和关键点位在线巡查、历史视频回看巡查等方式,提高检查实效。二是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在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开展日常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县级主管部门每半月要对辖区内的畜禽屠宰企业开展检查,市级每月进行抽查。三是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督促企业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确保防疫安全。视频巡查和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通知执法机构进行查处,需要整改的事项要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实现问题销号和闭环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规范化管理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落细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取得积极成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以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畜牧兽医处、执法支队、疫控中心等机构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组(附件1),开展督查、检查工作。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工作谋划、细化检查方案,紧扣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推进专项检查工作,统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业务主管科室,组织精干力量,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检查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执法查处。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线索,按照违法线索核查制度,对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调处,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要加强舆情监测,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案件查处情况。要全面对照屠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能力,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确保屠宰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强化行刑衔接,积极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三是加强总结宣传。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企业知法守法和部门执法用法的总体水平。要及时总结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发挥警示作用,提高屠宰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意识。要及时总结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底前填报“百日行动”月报表(附件3),专项检查期间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总结材料请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市局畜牧兽医处。
《关于畜禽屠宰及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识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农办牧〔2019〕26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等
隔离间、急宰间、红脏加工间、白脏加工间等功能间是否正常启用;屠宰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是否物理分隔。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及牛、禽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通道是否正常启用。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洗消中心)。
屠宰设施设备、屠宰车间照明设备是否都能正常运行;刀具管理是否严格;供水设备,冷、热水源,污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冷库、肉品冷链配送车辆是否正常运转。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培训合格后上岗,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人员是否经员工通道消毒后才能进入车间工作;进入屠宰车间;人员个人清洁、分色着装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屠宰车间(含交易区、分割间等)是否严格禁烟;鼠害、虫害是否有效控制。
畜禽入场查验是否严格、畜禽运输车辆和承运人是否备案;跨省调运是否经省际通道;猪、牛按是否比例开展“瘦肉精”检测;畜禽卸载后车辆等运载工具是否按规定流程完成清洗消毒并凭消毒证出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相关文件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并按检疫证明批次入圈;是否及时对猪、牛体表进行清洁;畜禽宰前是否停食静养。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猪、牛、鸡相应《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对临床健康检查异常畜禽是否进行隔离观察,符合急宰要求的按检验规程进行急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处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猪、牛、鸡相应《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等信息。
屠宰过程(包括交易区、分割间等)产品是否落地;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是否清洁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屠宰线上是否按品质检验规程标明相应岗位,是否按照“线上有岗、岗上有人、统一着装、在线检验”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牛、鸡屠宰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参照建立相应的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并执行(后期如国家发布相关标准,按发布标准执行)
是否按照检验规程进行品质检验,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是否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施检验标志。
产品出厂通道是否有专人管理;出场畜禽产品(包括全部副产品、猪毛、羽毛等)是否凭证出场;是否如实记录出场畜禽产品规格、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三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
是否将死亡畜禽、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或者畜禽产品,以及召回畜禽产品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暂存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是否采用密闭容器运输病害畜禽或畜禽产品,并对暂存库和车辆消毒;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回收畜禽标识,并按规定保存、销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0〕1号)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报告是否全面,是否采取相应的风险隐患管控措施并在风险点位公示;特种设备是否检定、特有工种是否持证上岗;其他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采样、检测、留样;检测废弃物处理执行良好。
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屠宰管理各项制度,制度内容是否合理,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在相应的岗位、区域上墙并明确责任人、监督人。
在省检疫出证平台、市屠宰管理平台、省保处联动平台等信息化系统中登记的信息是否准确;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建立的各项记录是否准确并归档保存两年以上;是否按要求报告屠宰统计相关信息,报送数据是否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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