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我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省农业农村厅拟举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的河北省居民或在河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屠宰活动的法人(负责人)和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次听证会拟邀请有关代表11人。主要由相关政府部门、屠宰行业专家学者、与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屠宰企业等各方不同观点的人员组成。按照不同部门、行业专家、不同种类屠宰企业和报名顺序等确定参加听证会人员。如报名人数不足,报名人员符合报名条件的全部参加听证会,不足人员由省农业农村厅邀请有关人员参加。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听证会代表后,通过电话通知代表本人。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个人和组织,可登陆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下载报名表,填写相关信息后发送至邮箱hbtzgl(注:均为英文字母)快递邮寄(收件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2号楼,收件人:白立民 )。也可通过电话提供报名相关信息报名。报名截止日期2023年4月24日。
《条例(草案)》共分为六章五十二条,主要是总则(7条),规划与设立(7条),屠宰与检疫检验(15条),监督管理(5条),法律责任(14条),附则(4条),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调整定点屠宰管理范畴。在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外,针对我省实际,将牛、羊、鸡纳入定点屠宰管理范畴。
(二)压实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一是推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强化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确保从屠宰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三是强化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明确要求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标准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三)建立畜禽屠宰全过程管理制度。《条例》强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衔接,建立健全畜禽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着重建立入厂(点)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点)记录、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报告召回等5个方面制度,并进一步规范委托屠宰管理规定,强化畜禽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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