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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22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投诉,对盖州市杨运镇鲍屯村徐某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处于在养状态,占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建有鸡舍2座,以饲养肉食鸡为主,现存栏量约为4万只肉鸡。经查,2022年9月,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已对该养殖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该养殖场于2022年9月22日前完成配套建设规范粪污处理设施。检查时,该养殖场虽建设堆粪场所,但堆粪场所未做防渗措施。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徐某畜禽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根据交办线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盖州市杨运镇四道沟村张某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处于在养状态,占地面积约1280平方米,建有鸡舍1座,以饲养肉食鸡为主,现存栏量约为2.4万只肉鸡。经查,该养殖场鸡粪露天堆放,清洗鸡舍废水排放到鸡舍北侧土沟内,鸡粪堆放场所和土沟未做三防措施。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张某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根据交办线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盖州市杨运镇四道沟村昭某饲养场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处于在养状态,占地面积约2300平方米,建有鸡舍2座,以饲养肉食鸡为主,现存栏量约为4.5万只肉鸡。经查,该饲养场自行建有堆粪场所1座,堆粪场所建有围堰及防渗,但未建设遮雨棚,且该饲养场饲养废水存放于鸡舍南侧土沟内,土沟未做三防措施。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昭某饲养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以上3起畜禽养殖类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例非常具有普遍性,畜禽养殖废弃物暂存场所不符合环保相关要求,违反环境保律法规,达不到防风、防雨、防渗的标准,养殖场(户)内部管理不规范,废弃物清理不及时,遇到雨天或大风天气,极易使污染物扩散,污染外环境,引起周围群众的严重不满。开展畜禽规模养殖专项检查,既依法打击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又宣传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让养殖场业主提高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避免类似污染情况再次发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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