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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内肉类生产结构的调整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牛羊肉的产量和消费量逐年增长。但同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注水牛羊肉上市,病害肉引起的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牛羊屠宰经营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牛羊肉约占我国肉类产销量的15%,是重要的民生食品,消费区域遍及全国,特别是我国有10多个少数民族禁食猪肉,以牛羊肉为主要肉食来源。因此,搞好牛羊肉的生产供应和屠宰环节的管理不仅是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和健康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要求,深刻认识搞好牛羊屠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把加强牛羊屠宰管理的工作开展起来,务求取得明显效果。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牛羊的定点屠宰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定管理办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牛羊定点屠宰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已开展牛羊定点屠宰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监督,巩固和发展牛羊定点屠宰的成果。尚未实施牛羊屠宰管理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建议,抓紧制定管理办法。牛羊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是实施定点屠宰的重要依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提供行业发展现状等基础资料,宣传先进地区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积极参加规划的制定。可以结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修编,将牛羊、家禽定点屠宰的内容纳入其中,制定统一的畜禽定点厂(场)设置规划;也可以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单独的牛羊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商务部经过调查研究,在集中专家、相关管理部门和屠宰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牛羊屠宰厂(场)行业准入的基本条件,供各地实施牛羊定点屠宰及整顿屠宰市场时参考。牛羊屠宰厂(场)行业准入的基本条件是:
1.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牛羊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从事清真屠宰的企业还应同时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
2.厂区选址应远离居民住宅区和城市上游,周边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工业企业和其他污染源。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水源和电源。
3.进入厂区及厂区内的主要道路,应铺设坚硬路面并保持平整,厂区道路两侧和建筑物周围均应绿化。
4.建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牛羊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清扫、冲洗和消毒条件的屠宰、加工、储藏等基础设施。包括待宰间、病畜隔离间、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冷藏冷冻设施、排污设施,以及各类易于清洗消毒的容器和运输工具。
6.拥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具备兽医专业中专以上水平,取得专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并持有健康证明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和屠宰工人应持有健康证明,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7.牛羊屠宰厂(场)设置布局和屠宰工艺流程,应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GB/T17237-1998)和《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要求。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对上述牛羊屠宰厂(场)行业准入基本条件进行调整,但必须确保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牛羊肉在品质和基本卫生指标上合格。
2004年将把食品卫生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联合相关部门,大力清理整顿牛羊屠宰场,创造确保居民吃上“放心肉”的生产环境。
要积极争取将清理整顿牛羊屠宰厂(点)纳入地方政府对食品市场的整治行动,把关闭不合格的牛羊屠宰场(点)作为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大清理力度。要按照既整顿混乱的屠宰市场,又保障正常生产供应的原则,重点打击各类注水肉窝点,认真督查屠宰企业的卫生环境及生产检验工作。要坚决取缔私屠滥宰,严厉处罚生产过程中的注水行为,限期整改生产条件和产品检验存在隐患的屠宰厂(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进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达到符合标准的屠宰条件。
整顿牛羊屠宰市场的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必须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取得实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卫生、质监、公安、规划、环保、城建、农牧、财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密切协同,相互支持,把整顿牛羊屠宰市场的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实现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牛羊肉”的目标。
在省级人民政府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颁布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形成有效的管理办法,建立牛羊屠宰管理的长效机制。
今后新建或改扩建的牛羊屠宰项目,申请方应向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到规划、城建、环保、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许可,取得各项专业许可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进行审核,经核准后项目方可开工。牛羊屠宰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畜牧兽医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者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清真牛羊屠宰企业还须取得县级以上民委(民族事务局)颁发的《清真食品生产准营证》。对验收合格的牛羊屠宰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牛羊屠宰厂(场)许可证》和标志牌,同时对所有运营的定点屠宰厂(场)通过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执行《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范》,以及执行省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的情况;查处冒用、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牛羊屠宰厂(场)资格证》以及屠宰检验证、章、标志等非法行为;查处牛羊屠宰活动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及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牛羊的非法行为;检查屠宰企业对患病牛羊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对病害肉尸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查进厂屠宰的活畜是否来自疫区,并合法取得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等。
牛羊产品应实行定点屠宰和卫生监管下的自由流通。各地实行的牛羊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本地和外地企业的产品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政策,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行政许可法》,打破地区封锁的有关条款,废除本部门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政策规章,同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应抓紧清理阻碍肉类产品自由流通的文件和法规。牛羊产品的运输应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执行牛羊肉运输标准和查验程序的情况。要积极推动封闭吊挂运输和“冷链”保鲜运输,清真肉品必须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对经营牛羊肉的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应严格开业经营的基本条件:(1)拥有肉品储藏间和冷藏设备;(2)营业间与储肉间的墙壁、地面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3)有专用的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及排水设施;(4)有健全的肉品卫生销售管理制度,经营者持有健康证明。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质量、环保等部门,对牛羊肉零售环节的卫生状况和营业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建立肉类食品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规范肉类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下力量开展各类社会诚信教育、行业诚信自律和企业征信活动。要综合运用免疫耳标跟踪、屠宰档案追溯、信用信息联网共享、行政及协会黑名单公示等各种方法,大力推动肉类食品行业的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诚信守法者受益、失信造假者受罚的良好肉类经营秩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牛羊屠宰管理工作要抓紧组织,尽快启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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