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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发现,天津台之味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监制、贵州金凤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卡旺80克装卤汁五香牛肉干在外包装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的添加剂“味精”字样不符合国家标准,对销售该产品的海玛特超市(天津)有限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发现,天津台之味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监制、贵州金凤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3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卡旺80克装卤汁五香牛肉干在外包装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的添加剂“味精”字样不符合国家标准,对销售该产品的海玛特超市(天津)有限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超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昨天9时,和平区法院一审宣判,维持工商和平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工商和平分局按法律规定提交了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依据,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这两个标准中没有“味精”,而应标注为“谷氨酸钠”。对于食品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该局有行政处罚权及法定管辖权。

  原告海玛特超市(天津)有限公司认为,申请人所售产品系标识问题,不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国标中规定的谷氨酸钠含量大于99%叫味精,小于99%的谷氨酸钠可以做添加剂。生产厂家使用的就是味精。”

  和平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本案涉及的食品添加剂在国标中通用名称为谷氨酸钠,其功能是增味剂,国际编码是621,故其在预包装配料表中的标签可以选择标示为:1.谷氨酸钠;2.增味剂(621);3.增味剂(谷氨酸钠)。由此,该院认为,原告销售的上述产品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原告销售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的标注添加剂为味精或许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但此不能阻却其违法性。”

  昨天下午,在大沽南路华润万家南楼南店看到,涉案牛肉干有售。货架上有两种卡旺80克装卤汁五香牛肉干,监制与生产商与案中所述一致,两款牛肉干风味不同,一种辣的,一种不辣的。在包装袋上的配料表中都有“味精”二字。

  同一货架上,制造厂为“天津台之味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的一款“蜂蜜牛肉干”产品配料表中,则没有“味精”,有“谷氨酸钠”。(记者高立红通讯员吉学刚)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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