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输华牛肉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以下称俄方)的监督下,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后生产的牛肉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肉类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牛肉。
2.俄方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要求实施疯牛病监测及饲料禁令,并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中方和WOAH认可的俄罗斯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从俄罗斯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和牛结节性皮肤病无疫区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引进过任何偶蹄类动物的农场。
3.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牛结节性皮肤病、Q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布鲁氏菌病(流产型)、牛囊虫病和裂谷热临床病例的农场。
4.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俄罗斯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列出的高度危险的动物疫病及传染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8.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其他种类动物、不符合《议定书》要求规定的牛和不满足中方注册要求企业的牛及其他动物。
(5)在加工过程中,以有效方式剔除牛脑、头骨、眼睛、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防止污染胴体其他部位。
2.牛的胴体在屠宰后和分割前,在2C以上温度条件下至少预冷和熟化24小时,并保证肉的中心温度在2C至4C之间。胴体两个背最长肌中间的pH值在6.0以下。
3.输华牛肉执行俄罗斯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和俄罗斯规定的最高限量。
5.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规定和标准,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未被交叉污染。
每一集装箱/批输华牛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俄文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俄方应提供官方兽医印章和检验标识样本、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地址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适用)。如发送证书电子信息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至中国海关。如有更改、变换,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俄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俄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准确和安全。
输华牛肉应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俄罗斯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输华牛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应用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以中文和俄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品名、产地国、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联邦/区/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牛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输华牛肉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牛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牛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C,冰鲜牛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C至4C之间。
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牛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输华冰鲜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输华冰鲜非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俄罗斯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