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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餐桌安全!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10起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关乎群众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利益。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民生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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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关乎群众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利益。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力度,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现选取涉及食品安全10个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9月2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学校经营自制馒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5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监督抽检核查处置线索,反映某学校(以下简称“当事人”)食堂经营的自制馒头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学校食堂面点档口负责人为节约成本,将食品原料白糖更换为食品添加剂“蛋白糖”(含糖精钠),导致涉案馒头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直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当事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强化食品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经营行为随意性大,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校园食品经营行为,保障了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2023年11月7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南县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8.93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1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南县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进行了食品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小台芒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2023年8月22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以总价322.32元购进上述涉案小台芒52.35kg;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688.9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本案的查处督促了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重视程度,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监部门将持续加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治理力度,积极排查风险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2023年10月13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宾馆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某宾馆(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落实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等食品安全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2023年8月11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仍未按要求落实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部分商家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重视、理解不深入,易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进一步推动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助推企业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2023年8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面包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海绵蛋糕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某面包坊(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海绵蛋糕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实测值为0.779g/kg(标准指标:≤0.5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制作海绵蛋糕时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健康产生一定影响。本案的查处警示了相关市场主体需时刻紧绷“食品安全弦”,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严格按照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哨兵”作用,全链条打击食品“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2023年9月11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10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7袋过期的“森轩®”清水方竹笋、1瓶开盖后产品已严重霉变的“金厨妇”牛肉酱、3包过期的“百味佳®”香脆炸粉、4袋过期的“锅圈食汇®”糖醋白蒜、2袋过期的“锅圈食汇®”魔芋片。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购进票据、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舌尖上的安全重于泰山。本案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反映出其食品安全意识薄弱以及管理混乱。本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主体,规范了各食品店、餐馆食品经营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了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2023年6月12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酒2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兴国县某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经查,当事人经销的两瓶Penfolds®酒(一瓶瓶身英文标标签内容含有“Penfolds® BIN8 2019 750mL”等字样,另一瓶瓶身英文标签内容含有“Penfolds® BIN8 2020 750mL”等字样)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食品安全不仅体现在质量安全,同样也要求在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进口预包装食品时,要关注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签,检查中文标签标示的内容是否齐全。如果发现购买的食品无中文标签,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保护自身的权益。

  2023年10月13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3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宁都县某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货架上的3袋待售“自发小麦粉”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从供货商处以8.5元/袋的价格购进5袋“自发小麦粉”,以10元/袋的价格在店内销售,已售出2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销售过期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市监部门依法打击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效惩治了不法商贩,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警示震慑作用,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2023年7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县区某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赣县区某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白牡丹福鼎白茶4饼,外包装标识:品名:福鼎白茶(紧压茶);配料:福鼎大白茶、大豪茶;执行标准:GB/T31751;生产日期:2008年03月18日等信息。该类产品现行所使用的标准为GB/T31751-2015,而上述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早于执行标准的实施日期,且产品标签标识未标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涉案福鼎白茶(紧压茶)5饼,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1饼,销售价360元/饼,货值金额18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福鼎白茶(紧压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也未索取购进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八)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知食品信息、判断食品品质的有效途径,其引导消费者选购的作用不容小觑。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虚假标注食品标签,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是对相关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有力震慑。

  2023年2月15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水产品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0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某水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出售的泥鳅中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从广州某水产交易市场购进35斤泥鳅,销售额420元,获利1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泥鳅作为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美食之一,其安全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警示广大养殖户(经营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规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2023年6月2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摊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粽子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2023年5月2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某摊点(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豆沙粽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涉案批次豆沙粽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从某加工坊购进,共采购35个,采购单价1元/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批次豆沙粽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1.5元/个,销售金额52.5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抽检不合格批次粽子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质、进货凭证及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购进时并不知晓该批次豆沙粽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糖精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免予处罚的决定。对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立案查处。本案涉案食品检测出食品添加剂“糖精钠”,该项指标肉眼无法鉴别,当事人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涉案食品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证照等索证索票材料,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柔性、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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