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临汾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工作要求,突出解决食品领域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查办了一批非法生产经营、侵权假冒等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警示教育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现向社会公布2021年查处的食品违法案例中5起典型案例。
4月26日,襄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襄汾县赵康镇某肉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0公斤猪肉无检疫检验章。经查,当事人在赵康镇某猪厂购买一头活猪,购进价共 2940元;当事人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在自己家中宰杀后进行销售,销售额2640元;剩余20公斤,货值660元,猪下水销售200元,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货值3500元,违法所得360元。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第八项规定,“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襄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0公斤未按规定检疫的猪肉);3、处货值金额十四倍的罚款49000元。
6月21日,浮山县某超市购进推销员上门推销的某品种甘草杏肉10Kg,购进价格16元/Kg,向推销员索要了产品厂商相关资质、检验合格报告、购进票据。随后以26元/Kg销售了9.31Kg,8月31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内剩余待售的“甘草杏肉”预包装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违反第四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甘草杏肉0.69Kg;2、没收违法所得93.1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
7月6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汾西县某蔬果生鲜超市经营的虾进行抽检,发现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案例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毒、有害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汾西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9日将案件移送汾西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8月20日,大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山西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馈,对大宁县某蔬菜调料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冷藏柜内发现8盒肥牛肉卷(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经调查核实,该蔬菜调料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一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大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人民币1200元。
侯马市市场监管局与侯马市教科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该市某小学食堂库房存有十四盒超过保质期的“王致和”干黄酱。经查,干黄酱购货渠道合法,该学校共购进“王致和”干黄酱一箱32盒,共计72元,已使用18盒,剩余14盒已过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侯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4盒干黄酱;2、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