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牛、羊屠宰及其肉品(含内脏,下同)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要求,江门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均可申报牛、羊定点屠宰资格;屠宰牛、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还应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在屠宰牛、羊前,向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屠宰检疫合格的牛、羊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牛、羊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牛、羊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屠宰厂(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牛、羊肉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加工服务费。
八、农贸市场、肉菜市场、超市、肉品专卖店等牛、羊肉品经营者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采购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出品的牛、羊肉品,并索取、保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十、牛、羊屠宰及其肉品经营、加工、使用过程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取得牛、羊定点屠宰证照即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经营非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牛、羊肉品的,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为有效线索,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十二、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行羊定点屠宰的通告》(江府告〔2020〕1号)同时废止。在本通告发布时,各县(市、区)未有合法合规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在一年内迅速招商引资筹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依托原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专门屠宰牛、羊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