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猪肉卖相好,你用“美颜灯”,我有“洗肉水”。这种神奇的“洗肉水”究竟是什么?对人有害吗?肉档老板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起销售“硼砂猪肉”的案件,被告人祝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须赔偿公益损失2172.8元,并在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祝某某在农贸市场一楼有个不大的档口,专门卖猪肉,已经二十来年了。生意好的时候,还不等中午,档口的猪肉就被一扫而空。可慢慢的,农贸市场周围的生鲜超市多了起来,超市有空调又敞亮,猪肉档的生意自是大不如前,一上午过去,档口的猪肉总还剩一多半儿。珠海30多度的天,猪肉不耐放,容易变质发臭,卖不出去的肉越多,亏的也就越多,祝某某心里急。听人说硼砂可以“保鲜”,祝某某便从一个市场的流动摊贩手中,以9元/包的价格买了两包硼砂。
硼砂(Na2B4O7·10H2O) ,是一种无机化合物,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也可用于配置缓冲溶液和制取其他硼化合物等,在食品中可能存在天然本底。但硼砂毒性较高,若违法添加,摄入过量,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将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硼酸与硼砂均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
天一热,祝某某午后总会打一盆清水,抓一把硼砂,兑出洗肉水,把档口还没卖出去的肉浸泡在水里,要是猪肉发白卖相不好,祝某某便会往猪血里掺一点硼砂,直接涂抹到肉上。“处理”过的肉总是看上去更新鲜、更靓,摸上去也不会发干。祝某某再以每斤7元和每斤18至20元的价格,将“硼砂猪肉”和“硼砂猪排骨”售出。
这天中午,祝某某还没来得及开档,就被前来检查的民警与市场监督部门工作人员逮了个正着。在祝某某的档口,民警查获26.31斤待售猪肉(含2份猪肉、1份排骨)、2袋白色粉末物质、1桶洗肉水等物品。
经鉴定,排骨、猪肉和洗肉水中均检测出硼酸,平均残留量大约每千克209毫克;2袋白色粉末物质内含硼砂及硼砂的部分风化物,含量大于90%(m/m)。经计算,被告祝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生鲜猪肉的总价款约为217.28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售卖的猪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祝某某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的生鲜猪肉内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法律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泡过“硼砂水”的猪肉,美其名曰保持“新鲜感”,却破坏了食品的“安全感”!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了一己私利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最终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取财有道,生财有方,商家应秉持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依法依规合法经营,广大消费者也别贪图便宜,应选择正规的渠道购买食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
香洲法院将不断加大食品安全保护力度,发挥司法职能,形成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惩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