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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体育_食品安全宣传周 · 杭法说案 涉案700万元!男子私设屠宰场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 2024-12-24 12:03:45    作者:b体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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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猪肉是我国餐桌上最为普遍的肉类食品,也是消费量最大的肉类。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利益,私设屠宰场,贩卖“私宰肉”,导致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流向餐桌,威胁食品健康安全。近日,上杭法院审结一起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案,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201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未经批准在其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收购、调运和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分别向当地商户、村民及城区商户销售生猪肉,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00万余元,非法获利9.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其尚未屠宰的生猪、尚未销售的猪肉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相关工具。被告人陈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我国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宰肉”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缺乏监管,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国家严厉打击生猪私宰行为。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作为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肉类,发现非法屠宰、销售行为要主动举报,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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