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维护大理市肉类产品市场正常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屠宰、销售行为,保证牛、羊、猪等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从事牛、羊、猪等肉类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牛、羊、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并索取和留存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进货凭证,做好牛、羊、猪肉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开办者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查验责任,查验销售者动物检疫合格证、肉类检验合格证、购货凭证等票据或材料,无法提供检疫检验等证明文件的,不得允许其入场销售。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要严格执行牛、羊、猪等肉类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索要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进货凭证,做好原料进货台账;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做好出产检验和销售记录;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肉类进行生产加工,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进行生产加工。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到合法经营的单位或摊贩购买牛、羊、猪等肉类产品,购买时认真履行查验责任,索要并留存进货凭证、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应凭证。严禁购买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病死、来源不明及掺假掺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牛、羊、猪等肉类产品。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给予行政处罚。
六、欢迎广大群众对经营未经动物检疫、肉品检验以及经营注水、掺假的牛、羊、猪肉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拨打0872-12315热线),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校教育是龙头,家庭教育是基础,社会教育是平台,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全员育人的整体效应。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