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原告李某在被告神木某大型超市处购买了由包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6袋、由呼和浩特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8袋,该14袋牛肉干的生产日期均在2017年10月份之后。原告回家食用时发现该产品包装袋上标识的食品安全标准仍为已于2017年6月23日废止的《风干牛肉》地方标准(DB15/432),而非应执行的国家标准。
原告认为被告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却未对自己所销售的产品尽到严格的查验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货款的赔偿金。在法庭调解阶段发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但对赔偿金额存有较大分歧。
经慎重考虑两位法官认为两案通过调解处理更为妥当,一方面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能引起销售者在日后经营活动中对销售产品尽到谨慎查验、足够注意的义务。法官经过近两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超市在两案计赔偿原告李某65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当庭履行完毕,原告李某同时退还了被告剩余的牛肉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