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占河;委托代理人:乔秀华,女,身份证号码:326;工作单位和职务:内蒙古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羊肉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内蒙古小肥羊食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8日共计生产“A级板肉”(产品标签信息如下:商标:阿牧特;净含量:3kg;公司内部产品代码:XFY03C031001;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8日;产品类型:速冻生制品;执行标准:GB2707;配料:羔羊去骨羊肉;流水线个月;合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10899002;生产商:内蒙古小肥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巴彦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丰街1号;产地:内蒙古巴彦尔市;客服电线元的价格出售给厦门贵宾龙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990元。后来,厦门贵宾龙商贸有限公司又于2021年2月6日将该批次“A级板肉”出售给福建安溪县城厢太平洋餐饮店(安溪草原羊火锅);2021年3月30日,福建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检,经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FS)和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报告编号:2021MJHK-B50050F)检验,二次检验结果均显示该批次“A级板肉”磺胺类(总量)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现已查实,你公司生产、销售的羊肉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或向巴彦淖尔市农牧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