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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体育_食品安全法体系发展与完善分论坛文字实录

发布时间: 2024-12-23 11:58:38    作者:b体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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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我们在这里举行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我们这是分论坛,主要涉及到食品安全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我也很荣幸接受会议主办方的邀请,能够主持这样的一个分论坛。

  主持人:参加我们这个分论坛的有来自国家各部委,包括最高法院,全国人工委等国家机关的领导。我在这里由于时间的关系,不再一一做介绍,直接切入到主题,进行嘉宾的发言,每个阶段嘉宾发言以后,我们还会有沟通和互动的时间,进行探讨。我们这个分论坛分两个阶段,每个阶段80分钟,首先我们进入到第一阶段,第一阶段的主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应用,首先有请演讲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王珅法官。

  王珅:谢谢主持人,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很荣幸参加这次论坛,和大家一同探讨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在今年5月3号,“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在《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得到、卫计委、食药总局、农业部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使得《解释》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并顺利出台,今天在这里首先要表达感谢。

  王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审判部门来说,肯定是要依法严惩的。但是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和现实需要达到的目标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比如说刑法的有的规定就规定过粗,有一些犯罪加重情节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这些表述应该怎么理解和把握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可能就导致司法过程当中的执法不统一,刑法有的规定又规定得过细,比如掺入的有毒有害,这个掺入的方式就过细了,像地沟油,就是使用了完全不能使用的原料,经过脱色、过滤的处理,是通过做减法,而不是做加法的形式来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同时还有一些具体的操作,刑法的规定可能对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当中,它的一些规定给操作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说刑法的规定跟实际的打击需要之间是有差距的。

  王珅:这个解释我想分三部分讲,首先第一部分,我们刑法直接将食品作为犯罪对象作为规定的罪名,就是两个,143条规定的,食品罪和144条规定的,但是这个解释不局限于这两个罪名,而是在大格局下,从对象、链条、罪名三个方面来做的,基本上实现了当前危害食品违法行为的全面覆盖。首先是对象的全覆盖,我们规范了对食品范围做了界定,我们知道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除了食品本身,食品原料以外,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的相关产品,鉴于实践中对于食品范围理解,和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食品,存在不同的看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区分了不同对象,分别确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意见。

  王珅:第一个,对刑法第143、144条,对这两条更细化,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是包括食品原料的,我们在司法解释中,司法解释适用的对象或者刑法143、144条适用的对象就涵盖了食品,食品原料,使用的农产品,保健食品等等,包括还有一些像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这个原则体现在解释的第8、9条当中。

  王珅:第二个,对于食品添加剂和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设备等,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属于食品,对于这一类物品为犯罪对象的行为怎么定性呢?司法解释最后根据,我们也是几轮讨论,虽然过程当中也有不同的认识,但是最后我们认定,应该以刑法第140条,以伪劣产品罪来进行处罚。

  王珅:第二点,链条全覆盖。我们在司法解释中,对于整个食品生产的链条进行了全链条的梳理,因为这个食品生产本身就有链条长、环节多的特点,因此在每一个链条,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瞄准的对象,都有可能发生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如果刚才谈到的犯罪对象是对危害食品犯罪横向的研究的话,那链条式的上下游的各种上下游犯罪行为的定性的认定应该是对这一类犯罪纵向延伸的问题。

  王珅:解释主要是做两方面的规定,一个是对于大量发生在流通环节的一些滥用添加,违法添加的行为的定性做了明确,刑法143、144条里面,只是规定了生产销售环节,大量其实发生在流通环节当中,比如说储存、运输,像很多农产品又要保鲜,这些都会在这个环节当中滥用一些添加剂,那它也是危害食品安全的。在司法解释里面,第8、9条就把生产销售环节细化,加工食品就细化成为食品的加工、销售、运输、储存,对于使用农产品,我们细化为使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细化在这些环节里面。这样规定,一是能够和现有的行政法规衔接,再一个也是为了能够对于现实当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好的解决,实际上我们也认为,跟刑法的立法本身是不排斥的,因为生产到销售中间的这些环节,应该也是要纳入在刑法打击的范围内的。

  王珅:第二个是我们对于食品的生产,再往上追溯,包括像一些用于食品生产的非法添加物的生产,包括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比如说不允许使用的农药、饲料等等,对这一些行为的定性也做了规定,司法解释在11条用了一条,对这一类行为规定的是按照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王珅:第三方面,我们想谈一下犯罪的全覆盖,这个司法解释,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相关的定罪问题、整个罪名进行了梳理,对于罪名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的范围做了规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王珅:二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所谓的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王珅:一个就是针对食用滥用添加、违法添加突出的问题,根据添加物的不同来做处理,添加禁用物品的,不按规定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区分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06-17 14:16]

  王珅:第三个,为了堵截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通道,明确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很多部门都说,这个不仅局限在生猪,畜禽都应该纳入。但是考虑到非法经营罪提前要求是违反国家规定,现在唯一的是全国生猪屠宰条例。但是我认为不妨碍以后,比如说以后对牛、羊这些大的畜禽实行定点屠宰。同时如果说其他的畜禽有问题,比如说它是用瘦肉精喂养的羊,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仍然是可以对它刑事责任进行认定。[06-17 14:19]

  王珅:第四个,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说虚假广告,对于食品,特别是保健食品做虚假宣传的,我们也是有了一个条款来规定。第五个方面,我们对于渎职犯罪也做了一个梳理,对于渎职犯罪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做了明确,这个是我想讲的第一个部分,严密法网。

  王珅:第二个,对于明确了罪名适用的原则:凡罪必定、择一重罪。我们的解释做了两方面的规定,一个是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加重情节细化的过程当中,我们就考虑到了这两个罪和其他罪名可能存在的竞合,按照以前的我们的数据分析,实际上很大一部分是按照生产伪劣产品罪判了,这一次在制定细化情节的时候,我们就考虑到这个问题,这样能有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当然刑法本身也有修改,也不能排除完全转适用其他罪名的规定。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这方面,这一次原则规定了,以后不再使用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第一个,细化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像我刚才说到,刑法143、144条,对于加重情节,加重后果,都没有细化的,就是笼统的表述,具体怎么操作,怎么把握,怎么理解它都有不同的,这一次司法解释当中,用了比较大的篇幅,对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加以规定。

  王珅:第三个,体现在提高了判罚的标准上。理论上说,这两个罪的罚金上不封顶,下到什么程度,最低1千元。这一次我们也是本着和修法一致的考虑,对于罚金我们设定了一个最低上游,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但是下游设定了一个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最少判处两倍以上的罚金,这个跟其他的伪劣商品相比,这就是比较高了。但是在我们制定过程当中,也有部门希望能更高一些,像跟行政法规能够结合,达到5倍或者10倍,但是我们也考虑到,一方面,因为刑事案件存在一个,对于违法所得追缴的问题,犯罪工具要没收,这个是对他合法财产的判处。第二方面是因为像有的案件,我们不能排除生产销售金额特别大,如果判5倍、10倍,可能就是天价了,最后造成的是实际没办法执行,就成一个笑话,司法上来讲也不严肃。

  王珅:第四个,严格掌握缓、免刑适用。第五个,严惩了单位犯罪,以前的追溯标准,大家可以看到,个人和单位适用的是不同的标准,单位比个人的标准要高一些,这一次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个人和单位适用的是同样的标准。

  一个是转换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实际上这是对于个案需要具体认定的问题,但是司法解释这一次是对于实践中出现得比较多的,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的问题类型化,把一个原本需要个案认定的问题,制定成规范认定的问题,只要具备了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它具有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的危险。

  第二个,有毒有害的认定,我们现有的条件是不能达到的,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主管部门设置黑名单,我们这一次就把黑名单予以法定化,凡是上了黑名单的,我们就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不再进行认证了。

  王珅:第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认定的程序,虽然刚才提到的,对刑法143条的规定,但是有一些个案还是存在着个案认定的问题,怎么认定?我们做了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如果按照之前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直接认定的,要根据检验报告,以这个为基础,结合专家意见来做认定,明确了检验报告的地位,也明确了认定一个物质是不是有毒有害,这个责任是司法机关的。

  王珅:这跟所有的法律的东西都一样,肯定有一些滞后性,现实当中总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发现,我们希望和其他的行政部门能够比较好地,平时多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为维护良好的安全的食品环境来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王珅法官。非常感谢。我们相信最高法院可能不仅仅只是出台司法解释来进行这方面更多的规制,加大打击力度,可能还会在以后的,就像你刚才提到的,有一些新的违法犯罪的现象,可能要通过更多的指导性的案例,能够及时地跟进这种新的形势的发展,这样对于指导的意义是非常大的。接下来有请非常有经验的,也是学者型的领导,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先生,有请!

  苏志:非常感谢主持人,也感谢大家,感谢分论坛,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刚才听了王珅法官对于司法解释的背景做了详细的解读,很受启发。我个人感觉讲得很好,这也是一次对我们行政部门的一次普法教育,我从事的工作是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这两个比较具体的,带有专业性质的职责。下面我结合我们的职责谈谈学习司法解释的体会。

  苏志:大家知道,食品是非常特殊的,其生产经营活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同时我们的刑法很早就涉足了危害食品安全罪。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解决了三个大的问题:

  第一个,解决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事处罚,明确了,建立了相关的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

  第二个,解决了行政法律规范及其执法,与刑事法律规范,及其司法的有效衔接。司法解释在认定犯罪具体情节时,深入研究,并且积极采用了行政法律法规和部门依法做出的相关规定,比如说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添加的黑名单。

  第三个,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了诸多新型的疑难案件的刑法的适用问。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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